索引
第一条 摆范儿卡种类
1.摆范儿卡为银联单币卡及外币单币卡, 卡等级为普卡。
2.摆范儿卡不为客户提供附属卡申请服务,客户不得就本卡申请附属卡。
第二条 摆范儿卡申请
1. 摆范儿卡客户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资信良好的自然人。
2. 摆范儿卡仅限全日制在校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鉴于摆范儿卡是一种新的产品,银行将视市场的需求及业务合规的允许,逐步向各个院校开放该项产品,具体开放院校以广发银行官网公示为准。
3. 未经银行三亲核实的客户须在银行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卡片前往广发银行任意网点填写领卡确认函。银行有权对未按要求完成领卡确认的客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止付措施,待客户完成领卡确认后再予以恢复消费功能。
4. 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及其他渠道查询、处理、留存和使用其财产、个人信息和资信状况相关的资料,以确认客户的资信状况。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在申请办理信用卡及办卡后,在信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查询、处理、留存和使用其财产、个人信息和资信状况相关的资料,银行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可用于信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银行承担。客户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声明。银行承诺对上述客户资料保密。
第三条 批核及信用额度评估
摆范儿卡不可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第四条 摆范儿卡的使用
1. 摆范儿卡可支持透支提现。
第五条 摆范儿卡更新及更换
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向已过卡片有效期但未毕业的客户发放摆范儿卡更新;对已过卡片有效期且已毕业的客户在客户同意且补充有效工作资料的情况下自动转发其他广发信用卡产品。
第六条 还款
1. 银行通过向第三方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险”方式作为“摆范儿卡”在校持卡人的第二还款保障,信用保险理赔范围为“摆范儿卡”在校持卡人账户延滞达60天(银行可按监管部门规定调整具体天数)及以上的账户欠款本金,投保费用由银行承担。投保对象仅限于已持有摆范儿卡客户的在读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另银行有权针对有收入的客户调整信用保险的购买,具体“收入”界定范畴以银行评估为准。
2. 客户清楚并同意,银行有权根据合约约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银行为客户投保记录。
3. 摆范儿卡客户在7月15日后仍为在校学生身份的,将由银行合作的第三方保险公司对延滞达60天(银行可按监管部门规定调整具体天数)及以上的账户欠款本金进行赔付并暂停计算利费,但对已发生的利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客户仍需及时偿还。如客户在毕业前仍未还清所欠利费,客户在毕业后银行将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相关标准恢复计算利费。
4. 摆范儿卡客户在7月15日后已为非学生身份的(包括但不限于毕业、肄业等),则不纳入保险理赔范围内,不影响客户在《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还款义务,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
5. 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向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渠道(学信网)查询、处理、留存和使用其学历及学籍信息以确认客户的在读情况。银行查询获得的学籍报告可用于保险理赔、异议核查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客户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声明。银行承诺对上述客户资料保密。
6. 如摆范儿卡客户为应届毕业大学生且在7月15日后继续就读,应在新入学后15天内通知银行更新就读学校信息。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还最低还款额,避免因欠款导致产生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欠款超出本人偿付能力等负面影响。
第七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 摆范儿卡客户在账户延滞未达到60天(银行可按监管部门规定调整具体天数)前,无论客户是否为学生身份,均不影响客户在《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还款义务。银行将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相关约定实行催收。
2. 摆范儿卡客户在当年7月15日后已为非学生身份(包括但不仅限于毕业、肄业等)且未通知银行并提供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证明后续将继续就读,将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相关约定实行催收。
3. 对摆范儿卡客户未被信用保险覆盖的利费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将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相关约定实行催收。
4. 针对保险公司赔付的理赔款项,银行有权按照现有账务通知途径告知客户,客户仍需对已理赔款项进行偿还,用于偿还保险公司的债务。客户授权银行针对保险公司已理赔款项范围内的金额直接从客户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清偿该等款项,银行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客户。
第八条 本协议效力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生效,至客户依据《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及本协议申请的所有广发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时终止。申请资料、《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卡费率》、《广发信用卡用卡安全须知》、《广发卡用户指南》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公布在后的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行业惯例和银行业务规定办理。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本协议由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协议的权利。银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银行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公告、银行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官方微信公告、手机银行公告、网上银行公告、电子银行公告、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客户下述变更事项:本协议或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信用卡费率表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客户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客户如对变更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变更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 客户确认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及在银行网站上公布的协议附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在银行合理提请下已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未明了之处也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