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维权法律依据

一群利益熏心的人通过校园贷、裸贷、培训贷摧毁一个又一个尚未涉世、羽翼初稚的孩子。这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哀,更是全社会的遗憾。

学生及家长有必要对校园贷进行深入了解,遭遇校园贷之后保持冷静、客观,高息校园贷本身违法,暴力催收更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校园贷千万不要触碰,若陷入校园贷,可积极进行维权。这里对校园贷相关内容进行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利息”、“手续费”提前扣除

无论你在借款手续上借到多少钱,一律按照你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为准作为借到的本金。所有,提前扣除“手续费”、“利息”都不计算在本金范围之内。例如,准备借10000元,手续费1000元,约定利息10%每月,约定一个月还款。非法校园贷的操作是,提前扣除手续费1000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大学生借到手的钱其实只有8000元。如果逾期之后,对方按照本金10000元收取利息。如果你借到的校园贷是这么规定的,那么你在偿还的时候,是完全有权要求按照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作为本金偿还的。

参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参考案例

孙某向许昌县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月利息4分。投资公司先扣除2个月的利息1.6万元后将18.4万元支付孙某。后因孙某未能按期归还该笔借款,投资公司便将孙某告上法庭。12月7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投资公司借款18.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四倍贷款利率计算到全部款项还完为止);被告牛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2/id/799664.shtml(注:此案例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生效之前,因此利率表述方式,采用的是当时的表述方式。)

关于“利息”标准

千万记住,不管和非法校园贷约定的是每天利息多少,每周利息多少,每月利息多少。只要利息标准超过年息24%,超过月息2%,超过周息0.46%,超过日息0.065%,只要超过法律保护的上述标准,超过的利息部分不需要偿还。

参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2015)嘉民初字第1118号“李雪华与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朱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文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b4a02e25-4e27-4c5d-8abf-237cd29f4827&KeyWord=(注:这份判决主要是想告诉你们这些大学生,不是约定多少利息就一定会支付多少利息的。)

利息计算方式

不管非法校园贷约定按月计算复利,还是按照每周计算复利。只要利息金额,超过依据上列利息标准计算出的利息金额,超过的部分你们都可以不还的。另外,民间借贷中,除非特殊约定,一般是不按照复利方式进行计算的,是按照最终还款本息和=本金X利率X借款时间+本金。

参考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参考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民终1号“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华银茶油有限公司、魏柱银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文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ddd0577-2267-4c09-b823-ba93b7bba398&KeyWord=(注:这份判决书,主要给大家介绍如何结算借款利息。)

“违约金”“滞纳金”等

不管借款协议中约定了什么滞纳金,违约金。只要这些金额加在一起,超过了年息24%的利息标准,超过的部分,你们可以拒绝支付。非法“校园贷”方不同意,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给予确认。(不排除他们用高额律师费吓唬你们,让你们支付,其实也是含在24%内)

参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民间借贷中可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注:这个案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前做出的。利率四倍现应为不超过年利率24%。)

原文链接:http://www.law114.com.cn/pufa_x.php?l=6&id=13396&pid=3

骚扰亲人、同学

民间借贷债务保证人,是要保证人亲自签字同意的。只有保证人亲笔签字之后,出借人才可以联系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否则,无穷无尽的骚扰是要承担责任的。你的同学们,亲友们,完全可以要求对方不得骚扰甚至请求进行精神赔偿。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徐刑终字第00157号“鲁某、邵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文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b1303264-f50c-47d3-8730-aaa932aadfba&KeyWord=

“裸条”追债

所谓的“裸条”借款,出借人往往自认为最强底牌就是这个所谓的“裸条”。利用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的羞耻心和社会评价逼迫借款人按照各种不合理的利息、违约金偿还借款。那么“裸条”就真的没有办法解决了吗?我要说的是,如果你提供了“裸条”对方还没有散布,那么你要抓紧起诉、起诉、起诉,一定要起诉。不要对起诉有什么恐惧,不要觉得起诉会刺激对方散布“裸照”,如果说“裸条”是对方逼迫你的底牌,那么起诉就是你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通过起诉方式,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裸条”并保证没有扩散。如果对方已经扩散,那么对方可能已经涉嫌触犯刑事犯罪。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分析,请自行网络查找“敲诈勒索罪”)

参考案例

“通过微信发送他人“裸照”,并以此威胁敲诈,51岁海伦籍男子刘某近日,被海伦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原文链接:http://shhl.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778

“裸条”高息

不光出借人可以起诉借款人,要求借款人还钱。借款人还可以起诉出借人,要求调整借款利息,调整还款计划。简单说就是,如果借款人觉得约定的利息太高,或是还款方式不能继续履行,借款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在合法范围内变更之前的约定。如果出借人在协商过程中,要求过高的本息一次性偿还,或是对出借人的合理要求不予反馈。那么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合理范围内的还款,进行司法提存。避免日后产生其他不合理的违约金、滞纳金等等费用。

参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

南宁首次受理确认债权债务消灭之诉,民间“任性”索取高额债务现象将有法管制—债务人起诉债权人“拆除”高额债台

原文链接:http://www.pagx.cn/html/2017/pajs_0103/66526.html

这类“官司”费用是多少?

民间借贷官司费用并不高。

参考法律:《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建议

遇事大家应主动与家长坦白,若实在需要钱也应通过正规途径向银行借款或者向亲友借钱,一定不能对此类事情闭口不谈,最后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家里人才知道。

#参考陆顶盘律师

文章出自成都张林律师,本文观点不代表学姿势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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